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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条款中对价格波动调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且材料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有关合同价款物价变化的调整规定进行调整,调差部分费用应由发包方承担或受益。
2、当合同未约定的情况下,分部分项单项工程量变更超过10%,并且该项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1%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可以调整。
3、工程要素价格上涨超出上述幅度的,并造成施工单位继续按合同履行将显失公平的,可以认定为情势变更,施工单位可要求调整超过幅度部分的要素价格。
4、合同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按下列规定实施1. ;工程设备的涨幅超过招标时基准价格的5%以上由发包人承担。
5、可以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情况:签订单价合同,可以调整工程价款。发生变更,可以调整工程价款。暂列金额、计日工、暂估价发生变化,可以调整工程价款。工程价款调整的方法只能根据合同。
6、合同约定材料基准价一般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具体得看合同内容,合同没有约定的,应该比照市场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材料基准价,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1、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若工程量偏差超过15%,合同价款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工程量超过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3、根据示范合同文本201清单计价规范2013之规定,由于设计变更,实际完成工程量较招标工程量变幅超过正负15%时,单价应调整。
4、当合同未约定的情况下,分部分项单项工程量变更超过10%,并且该项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1%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可以调整。
5、关于工程价款的调整,《建设工程工程师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如下规定。
6、变更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发生实质性变动,不应调整单价。(2)工程量表中虽列有同类工作的价格,但不适用,则应在原价格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新价格。
这个合同是不可以调整。清单计价综合单价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建筑工程合同形式,其中包括了工程项目的清单和对应的综合单价。根据合同的约定,一般情况下,清单计价综合单价合同是不允许随意调整的。
如果是合同内的项目,综合单价肯定是按承包人的,工程量偏差15%的话,要看合同有没有规定单价不可调,规定了那还是按合同单价,没规定就按国家规定,工程量少15%,综合单价上调15%,工程量多15%,综合单价下调15%。
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此时,该项目单价的调整应按照本规范第2 条的规定调整。
手动调整。综合单价改成全费用综合单价,需要手动调整,在单价构成里加上规费,把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税金作为一笔费用分摊到每个清单中,把费用汇总里的规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费归零。
出自《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13,第2条之规定。根据示范合同文本201清单计价规范2013之规定,由于设计变更,实际完成工程量较招标工程量变幅超过正负15%时,单价应调整。
对于材料的实际价格,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将采购价格报监理或审核单位评估,由双方协商确定过程中的材料实际价格。 因此,在结算时不会担心材料的实际价格,如果在结算时确定材料价格,施工方将非常被动。
两年前已施工部分材料价格执行施工期间市场价格,未完工部分和甲方洽商,可以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人工调整,材料价格参照现行市场价。
材料价格综合指数,是确定工程造价和对工程造价进行调整的标准和依据。
综合系数调差法 此法是直接采用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测算的综合调差系数调整工程材料价差的一种。
朋友工程量清单结算时,材料含量增加应按下列顺序调整价格:合同约定 建筑市场信息价格 实际价格。
固定单价合同中,不会出现材料暂估价。因为合同单价已经固定了,不需要暂估价格。结算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据实结算。
然后再从这三项中开展,产生各项费用,土地费用是不包含在工程造价的,一般是开发商拿到土地,作为甲方和乙方也就是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工程造价一般就是甲方要付给乙方费用的一部分,这其中不包括施工方的利润。
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车、船等的运输费、调车费或驳船费、装卸费及合理的运输损耗等。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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